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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据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EU RoHS Directive 2002/95/EC

◆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发布第2011/65/EU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改写指令,即RoHS2.0。

◆生效日期:2011年7月21日。欧盟各成国应在18个月内,即2013年1月2日前完成本国法律的转化,届时2002/95/EC(RoHS1.0)及其所有修订指令废止。

◆2015年6月4日 欧盟公布(EU)2015/863指令,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列入RoHS2.0附件II受限物质清单中。至此,RoHS 2.0 的附录Ⅱ限制列表中已达到10种物质。电子电器设备过渡期至2019年7月22日,医疗设备及监控设备的过渡期至2021年7月22日。对于属于电子电

气类别的玩具产品,DEHP、BBP、DBP的含量仍需按照REACH法规附录XⅦ的要求进行管控。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附件1列出的11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及其相关组件、材料等,11大类产品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IT和通讯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疗设备;视频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自动售货机;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但不适用于条款2(4)所列产品或设备。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欧盟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关于化学品的立法,特别是(EC)1907/2006 号法规,以及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三、核心要求

1RoHS2.0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2RoHS2.0生效后完全取代RoHS1.0,其中新加入的管控产品实施分阶段管理:医疗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从2014年7月22日起纳入管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将分别从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7月22日起纳入管控,最后一大类产品则从2019年7月22日起纳入管控。

 

3某些因现行经济上或技术上仍无法取代产品/材料,可按照附件3和附件4准予豁免。

 

4依据2011/65/EU第16条的规定,今后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相关协调指令的要求(如EMC、LVD等),同时也符合RoHS2.0指令的要求。同时根据欧盟官方所发布的RoHS2.0 FAQ所述:自2013年1月2日起,CE标识将成为产品符合RoHS2.0的唯一标识。

 

5电子电气设备应在投放市场之前正确加贴CE标志的同时制造商应撰写相应的技术文档和EU符合性声明。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进口商应留存EU符合性声明及技术文档至少10年。

 

一、RoH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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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RoHS产品测试范围

Rohs指令的函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 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 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 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4、 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乐器等;

5、 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 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

7、 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

8、 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 监视/控制装备: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 自动售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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